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由广东光盘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隶属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水荫路11号。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面向复制行业,增进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合作,提高复制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广东复制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为基本职能。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复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复制行业对修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和要求,致力于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代表本行业接受政府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讨论制定有关光盘生产行业指导价格,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诚信度;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五)提供光盘生产行业原材料和成品的国内、国际行情,组织学术和经验交流,举办各种培训和技术讲座,开展与海内外同行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参加有关光盘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打击盗版行为;
(七)开展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质量检查、质量鉴定和质量评比等事项;
(八)举办各类本委会宗旨允许的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申请加入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的广东光盘生产企业或相关单位,都自动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六条 本委员会会员享有《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七条 光盘工作委员会成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委员会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光盘工作委员会会员代表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三)审议光盘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光盘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需由主任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会提名,并报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及协会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主任会,主任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另行通知召开。
第十三条 光盘工作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是光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立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由本委会主任从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秘书处的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提名,经主任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第十四条 光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开展本委员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筹备和召集光盘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并向光盘工作委员会主任汇报工作。
(三)执行光盘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议;
(四)起草光盘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文件;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由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统一收取。单位会员每年人民币 元的会费。
第十六条 光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经费由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收取的会费中拨出,本委员会办公室的收支统筹由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光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办公费用及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次光盘工作委员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