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英文名为THE PRINTING AND REPLICATING INDUSTRAL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英文缩写:PRIAGD。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水荫路11号。
第二条 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是由广东省印刷企业、复制企业、印刷设备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印刷科研教育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共同经济利益,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面向印刷复制行业,增进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合作,提高印刷复制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办会,促进广东印刷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和主管,同时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为基本职能。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二) 代表本行业接受政府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行为机制,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诚信度;
(四)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
(五) 组织行业学术和经验交流,举办各种培训和技术讲座;
(六) 建立广东省印刷复制业的数据库,开展技术咨询与人材交流服务;
(七) 编辑出版会刊《广东印刷》及《广东印刷复制信息》和有关印刷行业资料;
(八) 举办国内外印刷展览(含主办、承办、协办和作支持单位);
(九) 依法开办与印刷业相关的经营实体、中介活动和提供有偿服务;
(十) 表彰对印刷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组织评审二年一届的“广东省印刷复制进步奖”和“广东省印刷复制荣誉奖”;
(十一)开展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质量检查、质量鉴定、职称评定等事项;
(十二) 举办各类协会宗旨允许的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单位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为印刷复制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相关单位;
第七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出席会员大会;
(二) 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参与行业协会的管理;
(四)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监督权;
(五) 有提议案权、质询权和建议权;
(六)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学习班、技术讲座;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关证书。
会员如无任何原因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协会成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对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名单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发至各位理事。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四)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2—5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设立正、副监事长各一名。监事会遵照章程履行如下职务:
(一)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以及所属经营实体的经济活动;
(二)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审核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工作报告。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职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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