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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章程发布时间:2020-11-30             点击:1090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英文名为THE  PRINTING AND REPLICA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英文缩写:PRIAGD。注册商标为:

第二条  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是由广东省印刷企业、复制企业、印刷设备器材、月历礼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印刷科研教育单位为维护和增进共同经济利益,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主会务,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面向印刷复制行业,增进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合作,提高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办会,把本会办成为行业服务的提供者;行业利益的维护者;行业自律的组织者;社会管理的参与者。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广东印刷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职能范围

第十三条 广东省印刷复制业协会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行业协调、行业规范、行业服务、参与社会管理为基本职能。主要职能:

(一)提供行业服务

1.通过本会开展调查研究以及本会刊物和相关渠道,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经济信息和技术信息,开展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市场等咨询服务。

2.针对行业需求,组织各类型的技术与人才培训班,配合行政部门开展好国家一级及省一级的印刷技能大赛,全面提高本行业队伍的职业技能素质。

3.组织市场开拓活动,发布市场信息,开展各类切合实际的管理和技术交流会、招商引资活动,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服务。

4.积极宣传和推行绿色印刷工作,通过办培训班、会刊和网站宣传、现场推广、协助印刷企业申报绿色印刷认证等工作,促进企业升级转型。

5.举办国内外印刷展览活动(含主办、承办、协办和作支持单位),着力办好中国(广东)国际印刷技术展览会。

6.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7.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络和交流。

8.开展各类协会宗旨允许的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9.开展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购买服务。

(二)反映行业诉求

1.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及行业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3.代表本行业或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三)坚持自订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1.制订行业标准。积极配合国家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广东省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做好省相关部门授权本会制订和执行广东省印刷标准。

2.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会员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的守法自觉性。

4.加强市场调查研究、监督,制止市场垄断行为。

5.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行政部门开展出版印刷专项大检查,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6.办好本会会刊《广东印刷复制信息》及本会网站,建立广东省印刷复制业的各类数据库,开展技术咨询、市场行情、企业管理与人材等方面的信息交流;

7.在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内开展评奖活动,对成绩显著的会员单位授予“优秀会员单位”等称号。

(四)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充分利用本会资源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公益服务。

1.与新闻出版等政府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报告协会工作、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2.积极参与社会购买活动,做好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产品质量检查及鉴定、职称评定、品牌评估、行业调研、企业认证、事故调查等事项。

3.依法开办与印刷业相关的经营实体、中介活动和提供有偿服务。

4.协助政府部门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劳资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五)加强协会建设,提升综合发展能力。

1.严格执行广东省民政厅及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规范本会的管理工作,提高民主组织能力、行业自律能力、市场运作能力、专业工作能力,服务社会能力。

2.加强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协会党团组织。

3.秘书处坚持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职能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单位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牌匾。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与行业协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监督权;

(五)有提议案权、质询权和建议权;

(六)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班、学习班、技术讲座;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和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于1个月内交回会员证、牌匾。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数量超过200个,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产生,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四)决定协会主要的工作任务;

(五)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第(八)条以外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发至各位理事。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长、副会长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2.所在企业为本行业或所在地区的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没有不良纪录;

3.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4.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领域内有较高威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5.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热爱协会工作,模范执行本会章程,有自愿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精神;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事候选人的条件。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协会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反映意见;

2.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有刑事处分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

4.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创新能力;

5.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制度,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人数3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履行如下职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经理事会或相关领导讨论予以免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不设“小金库”的规定。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按国家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其薪酬和保险、福利(包括五险一金)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实行。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九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章  附  

第六  本章程经20201130日第十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